【信息时间:2025-04-17阅读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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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晓波,薛欣:
本机关于2025年04月11日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沪(松)洞府告字〔2024〕第060222号),现因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