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间:2025-04-28阅读次数: 】
方连军、路月:
本机关于2024年08月27日对你们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一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普2413030222号),并于2024年8月28日向方连军留置送达、2024年11月14日向路月公告送达,要求你们缴纳罚款。你们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本机关于2025年04月10日作出《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沪(松)永办催告字[2024]第030222号),因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确认有效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沪(松)永办催告字[2024]第030222号),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
2025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