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巍工业设备(上海)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闫震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松劳人仲(2025)办字第67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希巍工业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闫震2024年12月1日至2025年1月9日工资(税前)人民币17703.41元;
二、被申请人希巍工业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闫震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人民币34208.27元;
三、被申请人希巍工业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闫震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未休年休假工资人民币2333元;
四、被申请人希巍工业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闫震2024年12月1日至2025年1月9日平时、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人民币5666.43元。
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五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