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yh533388银河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20年1月9日在上海市yh533388银河区第五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八次会议上
上海市yh533388银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倪 峰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yh533388银河区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区五届人大六次会议以来的检察工作,请予审议,并请政协委员和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2019年,我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区委和市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在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在区政府、区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认真贯彻落实区五届人大六次会议精神,立足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提出的更高要求,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
一、主动适应社会发展新形势,着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坚持把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作为第一责任,依法履行批捕、起诉等职能,全年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2066人,同比上升8.7%;提起公诉2116件2841人,同比分别上升7.2%和6.8%。
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中央督导为契机,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所办涉黑涉恶案件和线索进行了全面复查,查找存在问题,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案件办理、综合治理等工作。针对中央督导组指出的四个共性问题和我院两个个性问题,逐条对照检查,制定10余项整改措施,按时按质整改到位。将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全市首例闫庆超等人涉黑专案提起公诉;将2个涉恶犯罪团伙和3个涉恶犯罪集团共计24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建议区法院再审涉恶犯罪案件1件3人。检察长2次列席区法院审判委员会议,阐明对涉黑专案和再审涉恶案件的公诉意见,7名涉黑被告人被依法严判,3名涉恶被告人被改判加刑。坚持把扫黑除恶与“打伞破网”“打财断血”紧密结合起来,发挥检察监督作用,除恶务尽,努力铲除黑恶势力滋生的土壤和条件。高度重视中央督导组督办的“佘山专案”,多次提前介入侦查取证活动,及时研究解决办案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补充完善证据和深挖犯罪的意见,依法将韩和平、沈浩等两个犯罪团伙共32人提起公诉,其中,被我院追捕到案的有9人。在区委政法委的领导下,健全完善了本区公检法机关在专项斗争中的协作配合机制,扫黑除恶的整体合力进一步增强。建立健全扫黑除恶案件和线索管理、专业化办案等工作机制,强化检察官办案责任,提高了线索核查和办案质效。
依法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加强侦查与审查逮捕工作的衔接,依法提前介入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准确引导侦查取证,批准逮捕故意杀人、强奸、寻衅滋事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犯罪嫌疑人298人,刘刚等11人偷越国边境、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等犯罪受到依法严惩。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盗抢骗”专项打击行动,批准逮捕抢劫、抢夺、盗窃等多发性侵财犯罪嫌疑人522人。加大对“黄赌毒”等损害社会道德风尚犯罪的打击力度,批准逮捕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开设赌场、贩卖毒品等犯罪嫌疑人288人。坚决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安全犯罪,对641名涉嫌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注重对民生民利的保护。认真开展打击惩治“套路贷”专项行动,区公检法会签《关于在办理“套路贷”案件中进一步加强合作衔接配合的若干意见》,统一执法标准,分析研判违法犯罪线索,深挖彻查一批积案,批准逮捕“套路贷”犯罪嫌疑人16人,涉案金额930万余元。从严打击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电信网络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犯罪,批准逮捕309人。深入推进保障食药品安全工作专项活动,对制售假冒“茅台酒”的李成珠等24人和制售假冒“雀巢”“农夫山泉”等饮用水的何文海等30人批准逮捕。对4名收购千余张医保卡非法倒卖药品的犯罪嫌疑人以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结合办案,与市医保监督检查所共商防范策略。
深化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深入推进“法治进校园”工作,在区委政法委、区教育局支持下,15名院领导、部门负责人以普通检察官身份兼任公办中小学法治副校长,开展法治讲课34场1.4万余人次。最大限度教育感化挽救涉罪未成年人,对37名涉嫌轻微犯罪并有悔罪表现的未成年人开展精准化跟踪帮教。制定《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站式”取证实施细则》,在中山派出所试点启用“一站式”取证室,规范取证活动,尽可能减少因多次询问对未成年被害人造成的心理伤害。对标高检院“一号检察建议”,针对一起猥亵儿童案件中涉案教师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从业禁止后,未被及时吊销教师资格证情况,向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现该教师资格证已按规定吊销。
二、充分认识服务大局新任务,着力强化司法服务保障
更加自觉地把检察工作放到党和国家工作全局、放到yh533388银河发展大局中谋划和推进,努力为yh533388银河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检察保障。
注重防范化解重大经济风险。主动服务打好“三大攻坚战”,严惩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第一时间提前介入涉案金额达30亿余元、发展下线7万余人的卢明昌等人集资诈骗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依法批准逮捕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案件34件52人。妥善应对非法集资高发态势,持续跟踪重大系列案件侦办,强化风险预判处置。注重办案的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在区委和上级院的领导下,稳妥办理了“联璧金融”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该案11名犯罪嫌疑人已由我院提起公诉,另6名犯罪嫌疑人由市检一分院向一中院提起公诉;同时,注重案件依法办理与化解风险、追赃挽损、维护稳定结合起来,妥善处置投资人的来信来访,派出干警配合区有关部门处置案件派生出来的有关事项,坚决防止矛盾在检察环节激化,防范办案风险向经济领域和政治安全领域传导。
积极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将服务保障G60科创走廊建设作为“一院一品”项目和院重点工作内容,成立由检察长任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实施细则》和工作推进表,推动服务举措落地见效。经充分调研,与G60科创走廊联席会议办公室、区工商联分别会签《服务G60科创走廊建设合作协议》《关于建立健全沟通联系机制更好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就开展金融风险防范、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达成共识,提升司法供给精准度。加强涉企案件办理,设计《被害单位权利义务告知书》《听取意见表》,实现113家涉案企业送达全覆盖,畅通企业了解案件进程、表达诉求的渠道。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提起公诉侵犯专利、注册商标、商业秘密等犯罪10件16人。注重改进办案方式方法,尽量减少因办案给企业经营管理造成的影响,依法对13名民营企业管理人员适用宽缓刑事政策。
继续在反腐败斗争中发挥检察作用。与区监察委、区法院就职务犯罪案件办理工作衔接中的若干问题加强研究并会签文件,进一步规范职务犯罪案件提前介入、案件移送、强制措施适用等程序,实现监察调查和司法程序有效对接。受理区监察委移送审查起诉案件14件14人,我院决定逮捕5件5人;已提起公诉12件12人,相对不诉1件1人。职务犯罪案件进入检察环节后,审查逮捕平均用时1天,审查起诉平均用时40天,监察办案和检察办案的衔接更加顺畅、高效。
结合办案参与社会治理。全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发挥检察机关主导作用,促进工作向侦查和审判两头延伸,适用认罪认罚程序的案件占比达70.4%,被告人服判比例为92.6%。切实做好刑事案件被害人的司法救助,向12人发放救助金共计15.7万元。落实“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工作要求,对789件群众信访全部做到7日内程序回复、3个月内办理过程或结果答复。加强涉检信访风险排查,精准掌握可能影响稳定的重点案件,有针对性地制作《涉诉信访接待告知指南》,规范接待方式,妥善处置群众来访1058批1799人次,其中集体访17批540人次。注重检察职能前后延伸,深入分析案件反映的倾向性问题以及行业漏洞,提出堵漏建制检察建议48份。针对电力施工、市容绿化等四十余家企业出现货车载人、超速超载等违法犯罪行为制发检察建议,推动相关单位加强对其工程参建单位的交通安全管理。
三、积极顺应人民群众新期待,着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牢固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监督理念,积极构建监督与被监督良性互动关系,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深化刑事诉讼监督。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既做犯罪的追诉者,又当无辜的保护者,对9件应当立案而不立案、68件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线索或案件,依法启动立案监督程序进行监督;对12名不构成犯罪和453名证据不足的犯罪嫌疑人不批准逮捕,对应当逮捕而未提请逮捕、应当起诉而未移送起诉的,经过启动追捕和追诉程序,使170名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国家刑事追责。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涉嫌犯罪但情节轻微、社会危险性相对较小的148名犯罪嫌疑人依法不批准逮捕,对64名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推进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工作,开展核查53人,排除非法证据2份。对办案中发现的外省市和本市部分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违反诉讼程序以及执法不规范等情况,提出书面纠正意见111件。积极履行刑事审判监督职能,对2016件公诉案件出席法庭支持公诉,阐明公诉意见,并对庭审活动、定罪量刑、法律适用等是否合法正确进行监督。
加强刑事执行监督。加强对区看守所监管活动的监督检察,针对律师违规会见、超量羁押、医务力量薄弱等问题,向有关部门制发监督文书19份,均收到整改回复,有效规范律师执业和维护监管场所安全。对批准逮捕后出现不需要继续羁押情况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提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建议121件,均获办案单位采纳。推进财产刑执行检察,督促29名罪犯共缴纳罚金134.6万元。监督社区矫正执行活动1035人次,促进社区服刑人员监管措施落实,避免脱管漏管。对被判处实刑罪犯但未执行的情形开展专项检察,督促收监执行刑罚16人,暂予监外执行2人。
加强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努力构建民事行政多元化监督格局,共受理各类民事检察、行政检察监督案件111件,提出各类检察建议15件。加强民事案件质量评查,深入推进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专项活动,对区法院执行终结的具有异议、信访等情况的84件民事执行案件,对涉及司法鉴定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30件案件,对非诉执行155件案件分别进行专项评查,针对结案方式不规范等问题制发检察建议。加强民事虚假诉讼监督,根据案外人举报,调查发现生效调解书存在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向区法院制发再审检察建议。强化矛盾化解工作,对区法院正确的裁判,充分说明理由和依据,做好当事人服判息诉工作,撤回监督申请7件,实现案结事了。
依法开拓检察公益诉讼。排摸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百余起,行政公益诉讼立案40件,提出诉前检察建议20份,在法定期限内均收到整改回复。举行公益诉讼专题发布会,向社会公众通报公益诉讼工作情况、对举报人集中奖励,制作、发布《公益诉讼,我们在行动》宣传片。邀请区人大代表就一起涉及非法网捕野生鸟类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举行公开听证审查,参加本区野生动物保护专项整治行动。积极开展公益诉讼“等”外探索,跟进退伍军人光荣牌悬挂、上海迪士尼乐园禁止游客携带食物入园等线索调查,回应社会关切,达到监督效果。加强历史文物保护,主动对接政府相关部门,对牌坊、古桥、古建筑等百余处文物保护点保护情况开展调查。
四、准确把握检察工作新目标,着力加强过硬队伍建设
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四个铁一般”要求,加强过硬检察队伍建设,推进检察监督能力现代化。
坚定不移讲政治,筑牢“铁一般”理想信念。始终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突出位置,扎实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推进“两学一做”常态化制度化,组织开展“读史明志、鉴往知来”系列读书交流活动,不断筑牢信仰之基。与国防大学政治学院签订《共建活动框架协议》,推进军营文化和检察文化交织互融,探索构建军检双方互相协作的党建新格局。各党支部组织开展“筑牢新时代战斗堡垒”等各类主题党日活动28次,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突出先进典型模范引领作用,共35个集体和个人受到市、区各级的表彰奖励,营造争先创优良好氛围。
立足岗位有作为,扛起“铁一般”责任担当。严格落实党组主体责任,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对24项“三重一大”事项均做到集体讨论决定。充分发挥检察委员会对重大案件和重大业务问题的决策、指导和监督作用,讨论决定重大案件6件、重大业务问题16件。领导干部带头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正副检察长除依职权审核、审批各类案件868件外,直接办理案件73件。开展行政主任专题培训,强化责任,促进行政主任协助部门负责人抓好党建、行政管理等工作。引导检察官牢固树立“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理念,根据检察官办案职权,79.9%的案件由检察官独立作出处理决定。
固本培元提素能,锤炼“铁一般”过硬本领。与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上海政法学院国际法学院分别签订《检校合作计划》,邀请专家学者参加检察官业务研修评审、调研等活动16次。选派12名优秀干警参加高检院调训,回院后开展传导式培训245人次。围绕“实用、实战、实训”总要求,选配资深检察官结对指导新入额、转岗履新的9名检察官,72名干警走上讲台总结自身办案得失,交流工作经验,开展各类业务培训和岗位练兵共37次,组织65名干警参加岗位素能实务竞赛。成立“检的N次方”品牌沙龙,充分发挥院青工委、团委凝聚作用,由青年干警围绕检察实务难点、热点进行学习交流。
久久为功重自律,锻造“铁一般”纪律作风。进一步深化“从严治检、从严治长”专题教育活动,以本市个别地区基层政法系统系列腐败案件为镜鉴,教育引导全院干警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召开党风廉政建设大会,层层签订廉政建设责任书和廉政纪律承诺书,压紧压实责任。认真落实“四责协同”机制,强化协调配合和日常监督,贯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有效形成党风廉政建设齐抓共管的局面。开展案卷归档管理、集中整治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问题等检务督察10次,公开通报情况,促进整改落实。
五、认真应对检察改革新变化,着力加强权力监督制约
完善检察权配置和运行监督制约机制,自觉接受内外监督,确保检察权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优化新型办案监管机制。针对捕诉一体化办案模式、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制度适用等带来的新情况,加强廉政风险研究,改进事中、事后监督的方法和措施,确保放权不放任、用权受监督。加强案件流程监管,制发流程监控通知书10份,召开讲评会4次,提升案件流程监管质效。加强案件质量评查,常规抽查849件案件,重点评查39件检察环节做不捕不诉处理案件,专项评查46件公安机关撤回案件,评查出26件优质案件和3件瑕疵案件,充分发挥正向引导和反向警示作用。按照高检院要求,严格落实关于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切实做好每月填报登记工作。
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监督。3月份,院领导班子向区人大、区政协领导分别汇报2019年重点工作;7月份,检察长向区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作关于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情况的专项报告,接受监督审议。制定《关于重要司法文件、法律文书向区人大报备的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确保依法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两会”期间派员列席人大代表分组讨论会,认真听取代表们的意见建议,并结合区人大常委会反馈的意见建议情况,专题研究落实措施。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出席重要会议、视察检察工作、参与司法活动等35人次,接受面对面的监督。
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邀请廉政监督员、人民参评员和人民监督员参与案件研讨、公开听证审查等活动38次,组织劳动模范、企业职工等193人次参加“护航民营企业发展”等检察开放日活动,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建议。认真落实案件信息查询、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制度,公开案件信息4944件,公开案件法律文书2101件。加大宣传力度,在市级以上报刊、网络上发表宣传稿件997篇,策划拍摄法制新闻及电视专题片31部,我院检察官录制的“跪地忏悔的抢劫犯”宣传片在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法律讲堂》栏目播出。
各位代表,一年来yh533388银河检察工作取得的成绩,离不开区委的正确领导,离不开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也离不开区政府、区政协及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在此,我向各位代表、委员和同志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回顾过去一年的工作,我们清醒地认识到,在经济下行压力加大、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形势下,我们的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服务经济社会新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司法新需求方面,检察服务保障的前瞻性、针对性还需进一步加强;将检察职能向社会治理领域延伸,做好标本兼治工作还需进一步深化;检察队伍政治业务素质仍需加强,涉及金融、网络等新类型案件的办理能力还需进一步提升。对此,我们将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切实加以解决。
2020年,我们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强化法律监督,提升办案质效、提升司法能力,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体现检察担当。
第一,全力提升服务保障能级。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继续将“打伞破网”“打财断血”作为下一步的主攻方向,研究探索长效机制,推动实现长效常治。牢牢把握实施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和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一体化保护的有利契机,细化深化保障G60科创走廊建设的各项服务举措,切实落实对非公经济的依法、平等、全面保护。努力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创新,合力提升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
第二,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坚决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强化斗争精神、提高斗争本领,共同守住“四个不发生”的底线,努力营造安全稳定的政治环境。保持对暴力恐怖、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保障城市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继续服务打好三大攻坚战,持续深化打击非法集资犯罪专项行动,把打击犯罪与追赃挽损紧密结合起来,努力减少群众损失。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深化认罪认罚从宽处罚机制,把预防和化解矛盾贯穿于执法办案全过程。
第三,全力加强法律监督工作。切实发挥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的主导作用,通过执法办案更好体现公平正义。深化法律监督主责主业,推进佘山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办案中心建设,补齐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短板,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充分协调发展。拓展与执法部门的工作协作渠道,拓宽联络的执法部门范围,探索建立稳定、高效的协作机制。
第四,全力建设过硬检察队伍。持续深入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研讨融入日常工作,把党的政治建设抓得更实。深化教学示范基地建设,加强检校合作,推进高质量高标准业务培训,提升专业能力。建立健全司法办案、监督制约等配套机制,综合运用检务督察、数据监控等手段,抓好内部监督管理。持之以恒正风肃纪,打造一支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新时代检察队伍。
各位代表:在新的一年里,我院将在区委和市检察院的领导下,在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认真贯彻本次会议精神,永葆“人民检察为人民”的初心本色,扎实履职、锐意进取,为建设“科创、人文、生态”的现代化新yh533388银河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附件1:
有关用语说明
1.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见报告第1页倒数第2行):指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开展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2.“套路贷”(见报告第3页第4行):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3.法治副校长(见报告第3页倒数第8行):指检察机关在落实国家机关普法责任制过程中,通过开展“送法进校园”等活动,有效推进青少年学生法治教育的深入开展。其中,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成为检察机关普法宣传工作的一大特色品牌机制。
4.精准化跟踪帮教(见报告第3页倒数第6行):指为加强涉罪未成年人教育挽救工作,通过司法矫治、家庭管控、学校教育和社会帮教,搭建多层次帮教体系,同时突出司法化宣告、强制教育、心理干预、观护帮教等措施,建立富有操作性、实用性、全面性的地域化联动帮教模式。
5.“一站式”取证(见报告第3页倒数第5行):指针对性侵害案件中的未成年被害人设立专门的调查取证场所,由专业人员开展调查取证和救助工作,一次性完成对未成年被害人的询问、人身检查、伤情固定、物证提取、辨认等侦查取证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二次伤害”。
6.“一号检察建议”(见报告第3页倒数第3行):2018年10月,高检院向教育部发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建议积极推动幼儿园、中小学校园安全建设,有效预防和减少教职工性侵害幼儿园儿童、中小学学生违法犯罪发生。
7.“三大攻坚战”(见报告第4页第4行):指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
8.“一院一品”(见报告第4页倒数第8行):按照市检察院“一院一品”建设工作要求,紧紧围绕区委关于建设“科创、人文、生态”现代化新yh533388银河工作大局,我院将服务保障G60科创走廊建设作为特色品牌建设项目,对标G60科创走廊建设“提速升级”,进一步发挥各项检察职能,完善优化服务保障举措。
9.宽缓刑事政策(见报告第5页第4行):指对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嫌疑人予以从轻或者免除处罚,是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一部分。
10.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见报告第5页第12行):指对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案件,在侦查、起诉、审判环节进行从宽处罚。
11.“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见报告第5页倒数第9行):2018年6月,张军检察长在视察高检院集中处理来信室时,作出对群众来信做到“件件有回复”的重要指示,确保每一件群众来信都在一周内回复以及在三个月内完成办理、答复和息访息诉等。
12.刑事诉讼监督(见报告第6页第4行):指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依法对公安等侦查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审判机关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所进行的监督。
13.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见报告第6页第11行):指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对重大案件中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采取同步录音录像的方式进行核查。
14.刑事执行监督(见报告第6页倒数第7行):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执行情况进行的法律监督,主要包括刑罚交付执行监督、财产刑执行监督、社区矫正执行监督以及刑罚变更执行的监督。
15.羁押必要性审查(见报告第6页倒数第3行):指根据刑诉法第9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16.财产刑执行检察(见报告第6页倒数第2行):指人民检察院对法院执行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活动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17.民事虚假诉讼监督(见报告第7页第9行):指检察机关在开展民事审判和执行监督工作中,依法惩治民事诉讼中滥用诉讼权利、虚假陈述、伪造证据、提供虚假证据等诉讼失信问题。
18.检察公益诉讼(见报告第7页倒数第10行):指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授权,对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违法行为或民事侵权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9.公益诉讼“等”外探索(见报告第7页倒数第4行):指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雄烈士保护等领域积极推进公益诉讼工作中,积极稳妥探索在法律规定领域之外的领域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20.行政主任(见报告第8页倒数第6行):指在业务部门配备一名专司党建、行政管理、廉政建设、教育培训等工作的行政主任,协助部门负责人抓好党建带好队伍。
21.“检的N次方”品牌沙龙(见报告第9页第6行):我院始终把青年群体司法能力提升作为全院教育培训工作的重点内容,着力发挥院青工委、团委凝聚作用,积极适应司法办案新形势、新要求,坚持不拘形式、丰富内容、放大效果的活动要求,在传统特色青年检察官沙龙活动平台基础上,创建“检的N次方”青年沙龙新品牌,为青年群体搭建学习交流、自我展示新平台。
22.“从严治检、从严治长”(见报告第9页第8行):指严格执行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解决检察队伍特别是领导干部队伍在思想、组织、纪律、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在全市检察机关组织开展的专题教育活动。2019年12月,为了以金山、杨浦、闵行等地区基层政法系统系列腐败案件为反面教材,市检察院部署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专题警示教育活动。
23.廉政监督员、人民参评员(见报告第10页倒数第10行):指为进一步促进检察机关公正司法和队伍廉洁,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深化检务公开,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以及社会知名人士中聘任廉政监督员和人民参评员,参与检察机关执法执纪检查、信访接待、听庭评议和公开听证等活动,并对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24.人民监督员(见报告第10页倒数第10行):人民监督员由人民群众通过特定程序遴选,代表人民群众对人民检察院的办案活动进行监督。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依法独立发表监督意见,人民检察院应当如实记录在案,列入检察案卷。
25.“四大检察”(见报告第12页第9行):高检院新一届党组十分清醒地认识到新态势,以反贪职能转隶为契机,以内设机构改革为突破口,着力破解“重刑轻民”,提出了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的大目标。2019年3月1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更好发挥人民检察院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各项检察职能,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更高水平司法保障,以优异成绩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四大检察”写进了全国人大决议,前所未有。
26.与法院数据差异的说明:检察院统计的数据为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检察机关审理阶段的案件,法院统计的是法院审判阶段的案件,因诉讼阶段不同,两者数据存在一定差异。
附件2:
有关案例说明
1.闫庆超等人涉黑专案(见报告第2页第4行):2008年起,被告人闫庆超先后纠集10余人组成犯罪团伙,通过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聚敛资金,对拖欠赌债人员采取威逼恐吓、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手段暴力讨债。其间,闫庆超等人还在九亭地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社会秩序。
2.“佘山专案”(见报告第2页第10行):2010年10月起,被告人韩和平通过非法手段获取yh533388银河区佘山镇“典石宫KTV”,并以此为窝点,组织、策划、指挥被告人李强、胡勇等18人通过实施诈骗动拆迁款、开设赌场等方式获取不法利益人民币500余万元,并多次实施强迫交易、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聚众斗殴、妨害作证等违法犯罪活动。被告人沈浩等14人通过实施诈骗拆迁款,获取不法利益人民币440余万元,严重扰乱佘山地区社会治安秩序及经济发展。
3.刘刚等人偷越国边境、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见报告第2页倒数第4行):2019年4月、5月,被告人刘刚伙同他人组织缅甸籍人员年帕、拉能林等6人从中缅边境偷越国边境至中国。其中,犯罪嫌疑人年帕等3人结伙偷越中缅国边境至上海务工。
4.李成珠等人制售假冒“茅台酒”案(见报告第3页第10行):2017年起,犯罪嫌疑人李成珠等人从多家饭店回收茅台等高端酒的包装等材料后,部分加价转卖给犯罪嫌疑人石宝俊等人制作假酒,部分自行灌装低端酒假冒成茅台酒对外销售。
5.何文海等人制售假冒“雀巢”“农夫山泉”饮用水案(见报告第3页第10行):犯罪嫌疑人何文海等人使用简易设备过滤自来水后灌装包装为假冒雀巢、娃哈哈、农夫山泉注册商标的桶装水,销售牟利。
6.收购医保卡非法倒卖药品案(见报告第3页第11行):2018年9月起,朱成龙等4人以医保卡余额4—5折左右价格收购医保卡,自行至药店使用医保卡余额刷卡购药,在无药品经营许可情况下,以药品价格7折左右进行转卖赚取差价,非法经营数额达11万余元。
7.卢明昌等人集资诈骗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见报告第4页第6行):2016年3月起,卢明昌等人设立“宗客商城”网站、“宗祖风情”微信公众号,并开发相应APP,以日用商品等为道具,以高额销售返利为诱饵,要求会员缴纳入会费,并通过直推奖励、团队计酬等方式,发展下线7万余人、层级25级,涉案金额达30亿余元。
8.“联璧金融”案(见报告第4页第10行):2015年起,顾国平、侬锦以2人共同控制的上海联璧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推出“0元购”营销活动,吸引大量社会公众注册为“联璧金融”APP客户,承诺高额利息为诱饵,在“联璧金融”APP上公开宣传并销售理财产品,吸引社会公众投资,共非法募集资金人民币758亿余元,造成90万余名投资人损失99亿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