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yh533388银河区第三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沪松农普办〔2016〕1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yh533388银河区第三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镇、街道农普办及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yh533388银河区第三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上海市yh533388银河区第三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15〕34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展第三次农业普查的通知》(沪府〔2015〕69号)及《上海市yh533388银河区人民政府关于本区开展第三次农业普查的通知》(沪松府〔2016〕8号)精神,经上海市yh533388银河区第三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农普领导小组”)批准,成立上海市yh533388银河区第三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农普办”),办公室设在yh533388银河区统计局、国家统计局yh533388银河调查队。
第二条 区农普办是区农普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在区农普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为科学、规范、有效地组织开展yh533388银河区第三次农业普查工作,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 机构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 区农普办职责:承担区农普领导小组交办事项,负责全区农普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指导街镇和部门开展农业普查工作,负责农业普查日常工作。
第五条 区农普办由12个部门组成,分别是:区统计局、国家统计局yh533388银河调查队、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农委、区委宣传部、区民政局、区规划国土资源局、区文广影视局、区公安分局、区水务局、区绿化市容局。区农普办设主任1名,副主任6名,成员11名,集中办公地点设在区统计局418办公室。
第六条 区农普办组成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区统计局、国家统计局yh533388银河调查队负责农业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制定普查实施方案,普查业务培训,组织试点、普查对象核查;负责数据审核、汇总及数据质量控制;负责资料发布和开发利用工作;负责普查宣传及普查物资发放工作;负责普查的督查、检查和指导工作。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和协调普查物资保障方面的事项。
区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普查经费保障方面的事项。
区农委负责和协调本系统部门提供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经营单位以及相关服务业单位的名录资料;协助普查机构开展单位核查工作,负责对单位核查结果的确认比对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组织协调工作,与区农普办联合制定和下发普查宣传工作方案,组织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分阶段、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普查公益宣传,协调普查信息发布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协调提供本区乡(镇)、村名录资料。
区规划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本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卫星遥感影像数据资料,参与普查区的划分工作。
区文广影视局配合普查机构做好普查宣传工作,组织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分阶段、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普查公益宣传。
区公安分局负责协调提供全区户籍名录和外来人口暂住登记记录等资料。
区水务局负责协调提供本系统农业服务业单位的名录资料;协助普查机构开展本系统农业服务业单位的普查工作。
区绿化市容局负责协调提供本系统林业经营单位以及相关服务业单位的名录资料;协助普查机构开展本系统农业经营单位的普查工作。
第七条 区农普办实行主任负责制,主持区农普办的全面工作;副主任及成员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范围内工作。
第八条 区农普办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区农普办全体会议和主任办公会议,负责审批区农普办公文。
第九条 区农普办下设5个工作组,分别是:综合协调组、调查业务组、数据处理组、执法宣传组、数据开发组。
第十条 区农普办各工作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各工作组职责分工如下:
综合协调组:负责农业普查工作的组织与协调,如文件起草,工作进度安排,会议安排,文件管理,简报编发,行政保障;预算编制;普查设备采购等工作。
调查业务组:负责普查试点、培训、调查、数据质量控制和督查现场调查等工作,负责农作物播种面积遥感测量及事后质量抽查等工作。
数据处理组:负责数据处理软硬件支撑、负责数据录入、传输、计算机审核和汇总等工作。
执法宣传组:负责组织农业普查的社会动员和宣传、报道工作,组织普查的执法检查工作,受理农普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举报,查办农普活动中的违法违纪案件。
数据开发组:负责制定数据开发方案、课题撰写、数据开发应用、发布普查公报和编印普查资料。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十一条 区农普办建立全体会议、主任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办公室全体会议主要内容是:传达上级指示、通报重要事项、审议重大事项、部署重要工作。办公室全体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主任办公会议主要内容是:通报工作进度、研究重要问题、布置普查工作。主任办公会议根据需要采取不定期形式召开,必要时可安排区农普办有关成员列席。
专题会议主要内容是:业务培训、数据处理、质量检查等专项工作事宜。
第四章 公文管理和归档
第十二条 区农普办公文种类分为:请示、报告、通知、通报、通告、函、会议纪要等7类。
第十三条 以区农普办名义发文,由区农普办副主任或委托人核稿,相关部门会稿,经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审稿,区农普办主任签发。
第十四条 区农普办公文的办理、审批工作由综合协调组归口管理。
第十五条 区农普办公文的发送范围:
(一) 请示:发送上级领导机构。
(二) 报告:发送上级领导机构。
(三) 通知:发送各街镇和有关普查机构、各有关部门及单位。范围可根据内容随时调整。
(四) 通报:发送各街镇和有关普查机构、各有关部门及单位。范围可根据内容随时调整。
(五) 通告:向社会发布,也可在普查系统内部发布。
(六) 函:发送商洽工作的地方、部门、单位或个人。
(七) 农业普查工作简报:在第三次农业普查网站及相关网站进行发布,发布范围根据内容适当调整。
第十六条 区农普办公文由区统计局文印室统一印刷,区农普办综合协调组负责发送。
公文承办单位(工作小组)决定所承办的公文是否上网或对外公布,由区农普办综合协调组负责上网或以其它形式公布。
区农普办综合协调组负责在公文发送后,将签发人手签的签发原件、电子文档和正式公文进行归档。
第十七条 区农普办综合协调组负责区农普办收文管理。主要包括公文的接收、编号、传递、分办和归档等。
凡收到上级机关下发或交办的公文,有关部门和下级机关报送且需办理的公文,由区农普办综合协调组按收文程序批转,并负责文件办理情况的督办。
各工作小组不得自行受理应由区农普办办理的文件。
第十八条 区农普办综合协调组负责农业普查文件资料的收集、管理和归档。
归档范围:在农业普查活动中办理的各类公文、有关文件资料以及声像资料等。
归档要求:签发人手签原件1份,正式公文3份。
第五章 印章管理与使用
第十九条 “上海市yh533388银河区第三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印章和“上海市yh533388银河区第三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印章,由区农普办综合协调组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
第二十条 印章的日常使用建立严格的用印登记审批制度。
使用区农普领导小组印章须经区农普领导小组组长或组长委托的副组长在其职权范围内签批。使用区农普办印章须经区农普办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在其职权范围内签批。
第六章 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一条 区农普办根据国家方案编制普查经费预算,并严格按照国家、本市和本区有关财务规定管理和使用,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十二条 普查经费应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专款专用。各工作组要严格按照经费预算,合理安排。经费使用前,要提出使用意见,经综合协调组协调后,并报办公室主任审批后,按区统计局现行财务管理制度报批。
第七章 设备的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三条 区农普办的办公及其他物资采购统一按照政府采购要求进行。
第二十四条 普查办公设备,由区农普办依照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的设备应指定专人做好日常维护和保管。
第二十五条 普查中采购的各种设备,包括手持智能终端(如PDA),要严格按照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八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六条 区农普办组成人员开展的各项公务活动必须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要求,认真落实区农普办各项工作部署,严守纪律,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二十七条 区农普办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
第二十八条 区农普办部分人员实行集中办公。区农普办工作人员在外期间应保持通信畅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上海市yh533388银河区第三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上海市yh533388银河区第三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5月30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