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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对计划生育后遗症对象给予年经济补助的实施意见》的文件解读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5-05-07

一、决策背景及依据

(一)制定背景

根据《关于将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通知》(人口政法〔2011〕26号),国家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节育并发症管理办法》和《节育并发症鉴定办法》的通知等文件。为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政策,切实保障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依据市、区有关规定,我镇于2007年制定下发了《关于对计划生育后遗症对象给予年经济补助的实施意见》(浜府字〔2007〕66号)。后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要求,又于2012年、2017年经过了两轮重新发布,目前该文件仍在继续实施中。

(二)制定依据

本意见主要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镇实际,决定对在20世纪60--70年代为响应党和政府号召,实行计划生育绝育手术的后遗症对象,每年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 

二、主要内容

一是补贴标准明确。20世纪60--70年代实行计划生育绝育手术,由市区卫生部门认定为计划生育后遗症且认定时户籍为本镇的对象。实行计划生育绝育手术的后遗症对象除由政府支付相关医疗费用外,镇政府对计划生育绝育手术的后遗症对象实施每月经济补助300元,全年合计3600元。每年年初免费投保镇大病互助基金保险和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投保统一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补助金每年分两次兑现。即6月30日和12月30日之前兑现。以上款项经费统一由镇财政支出,并列入每年年初人口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申请。

二是其他规定方面,本意见由新浜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三、补助对象

20世纪60--70年代实行计划生育绝育手术,由市区卫生部门认定为计划生育后遗症且认定时户籍为本镇的对象。 

四、实施时间

1、本意见经新浜镇人民政府批准后自202551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0年5月14日。本意见新浜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2、本意见如与上级政策有冲突、或在实施过程中遇上级政策调整的,则以上级文件为准。

    3、本意见实施后《关于对计划生育后遗症对象给予年经济补助的实施意见》(浜府规〔201733号)同时废止。

 

 

相关链接:《关于对计划生育后遗症对象给予年经济补助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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